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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人民网记者 陈燕摄

人民网南宁4月28日电 (记者陈燕)4月27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对安全供气、安全用气,燃气安全监管责任等有新规范、新要求,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以推进燃气发展和保障燃气安全为主线,共七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与器具、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据介绍,《条例》重点围绕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与器具、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隐患处置、事故预防、监督管理等的全链条安全责任,对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修订条例,细化了燃气经营者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了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了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在瓶装燃气经营和使用方面,《条例》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向合法供应渠道购买燃气”等4项规则;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等5项规则,同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为有效地遏制事故发生,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使用瓶装燃气的禁止行为。明确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等行为。

如何保障燃气用户端的安全?《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按照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

此外,为适应智慧化、数字化管理需要,《条例》主要对发展智慧燃气、强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保障燃气安全等4个方面作了规定:鼓励、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信息平台,强化燃气经营者的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规定关于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燃气经营和服务水平,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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