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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翀 通讯员 高峰)为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近日,湖北省住建厅与省人社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办法》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年化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监管方面,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将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要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业内人士表示,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能够促进建设单位自觉履行合同,降低违约风险,保障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缓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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