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据“上海高院”消息,为牟取利益,苏某某、林某某经商议,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于是,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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